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廿四日財團法人台大土木文教基金會成立大會訂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議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9屆第4次董事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 一 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大土木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提昇土木工程科技水準、協助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所(以下簡稱台大土木系所)與國立台灣大學土木系所校友聯誼會(以下簡稱校友會)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或贊助各項提昇土木工程科技與健全國內工程環境之相關活動。
二、贊助台大土木系所提昇學術研究與教學水準相關活動。
三、贊助台大土木系所辦理建設工作暨擴充圖書儀器設備。
四、協助校友會組織健全發展,加強校友會聯繫與服務功能。
五、提供台大土木系所在校學生獎學金並贊助其辦理各項活動。
六、獎勵績優技術人員與職員,贊助其從事進修、深造所需費用。
七、公、民營企業機關委託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之承接。
八、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贊助或獎勵事項。

第 三 條:本會設立由曾元一先生等捐助基金共現金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後,成立財團法人,其後得繼續接受捐贈以維持各項業務運作。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及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處理。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現任台大土木系所主任為董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得視需要聘任顧問。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土木工程背景)。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七 條:董事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秘書長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合適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九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十 條:本會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以集會方式執行經常會務。由董事自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 條: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任期與董事同,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如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無指定時,由其餘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推定董事一人代理。

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事宜。
六、解散之擬議。
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一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三條:本會之業務及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應以法人之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第十六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八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廿四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