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土木及地質香港校友會獎學金施行細則

第一條:台大土木及地質香港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感謝台大土木工程系對土木工程教育之貢獻及獎掖後進,特制訂台大土木及地質香港校友會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施行細則。

第二條:本獎學金委由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以下簡稱台大土木系)獎學金審查小組辦理本獎學金申請人之審查甄選事宜。

第三條:本獎學金提供予台大土木系大學部學生申請。

第四條:本獎學金金額與名額,每學年將視當年度本會經費狀況予以調整之。於每年九月份起,接受本細則第五條所列之學生申請,復由台大土木系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後發給。

第五條:本獎學金申請人,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現正就學於台大土木系大學部二、三、四年級之在學學生。
二、前學年於台大土木系學業成績優異且操行列A等以上者。
三、符合前述條件且熱心服務者優先考慮。

第六條:本獎學金之申請,依台大土木系公告之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本獎學金之受獎人,如有下列情形發生時,本會得索回其於該學期已領受之獎學金:
一、中途無正當理由而輟學者。
二、遭學校退學或轉學者。

第八條:本細則經台大土木工程系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