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大土木文教基金會虞兆中教授敦勵獎學金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議訂定之

第一條:財團法人台大土木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感謝虞兆中教授對土木工程教育之貢獻與獎掖後進,特依據本會獎學金設置辦法,制訂虞兆中教授敦勵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施行細則。

第二條:本獎學金委由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以下簡稱台大土木系)獎學金審查小組辦理本獎學金申請人之審查甄選事宜。

第三條:本獎學金提供予台大土木系大學部學生申請。

第四條:本獎學金金額與名額,每學年將視當年度本會經費狀況予以調整之。於每年九月份起,接受本細則第五條所列之學生申請,復由台大土木系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後提請本會核定後發給。

第五條:本獎學金申請人,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現正就學於台大土木系大學部二、三、四年級之在學學生。
二、前學年於台大土木系學業成績優異且操行列甲等以上者。
三、符合前述條件且熱心服務者優先考慮。

第六條:本獎學金之申請,依台大土木系公告之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本獎學金經核定後由本會按上、下學期分次發給得獎人。

第八條:本獎學金之領受者,如有下列情形發生時,本會得索回其於該學期已領受之獎學金:
一、中途無正當理由而輟學者。
二、遭學校退學或轉學者。

第九條:本細則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